赵老汉养蜂40余年,没想到附近的两匹马因中蜂毒死亡,而他却当了被告。接着又被两级法院判处赔偿养马人的损失,法院判案的依据竟是"赵家蜂群距离死马地点最近"-- 蜂蜇马死,适用距离推定?
家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何家屯的养蜂专业户赵洪飞,饲养蜜蜂至今已经40多年了。2003年10月初,他突然接到肇源县法院的传票,"10月22日到庭应诉"。原告的诉讼理由是他家的蜜蜂于8月26日将原告的两匹马蛰死了。
他从诉状和庭审中了解到,2003年8月26日8时许,肇源县古恰乡仓粮村村民韩停国将自己所饲养的一匹带着小驹的母马拴在林肇路肇源收费站东侧的一颗树上,将一匹四个月大的小马散放在一旁后,就去割草。当他割草回来,发现这两匹马死在地上。小马的头部及身上多处布满了密密麻麻的小密针;而大母马的腹部肿起老高,像个气球。8月27日,肇源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鉴定二马的死亡原因为:蜂毒中毒。 韩停国认为自己的马是被离"案发现场"最近的赵家所养的蜜蜂蛰死的,一纸诉状将赵洪飞告上法庭,要求赵赔偿他的死马经济损失3500元。肇源县法院9月24日受理了此案。韩停国向法庭递交了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的马因"蜂毒中毒"而死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二匹马价值的证明,赵洪飞向法庭提供了出事地附近曾有野蜂巢穴、而事后此蜂巢已破损的证人证言。 肇源县法院经审认为:"根据蜜蜂的生活习性,只有受到外界干扰时以自卫器官--蛰针刺向敌体,甚至报引其它蜜蜂共同自卫。原告随处放马,对周围环境疏忽观察,未尽管理之责,致使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饲养蜜蜂,其蜂场距事发地最近,且未就其免责事由提供充分证据,不能排除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10月22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洪飞赔偿原告韩停国马匹损失3300元的40%,即1332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赵洪飞认为这并不是自己要不要赔这千元损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今后他的养蜂业发展的"大事"。于是,他提出上诉。今年5月25日,大庆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洪飞认为,在此案中,马被蜂蛰死是事实,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蛰马的蜂就是赵家的蜜蜂,而不是其他人养的蜜蜂或附近的野蜂。法院仅以"距离最近"作为判案的依据,明显过于牵强,是"疑罪从有";在法院庭审时,有证人证明韩停国放马的地方曾有野蜂出没及其巢穴,极有可能是受外因侵扰的野蜂蛰死马的。法官以该蜂团与马死无必然因果关系为由,对赵洪飞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就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判断。 该判决书中也引用了科学论据:"根据蜜蜂的生活习性,只有受到外界干扰时以自卫器官--蛰针刺向敌体,甚至报引其它蜜蜂共同自卫……"。既然肯定蜜蜂未被侵扰时不会攻击马匹,谁又能证明赵家的蜂群受到干扰了?这种 "距离断案"的判决有没有科学性? B. 前有判例,不妨一比 湖南省芷江县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耕牛被蜜蜂蜇死,牛主人要养蜂人赔牛,养蜂人要牛主人赔蜂的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牛主人的诉讼请求,且要求牛主人赔偿养蜜人损失200元蜜蜂损失。 2002年2月27日早晨,湖南省芷江县某乡黄家垅村村民黄泽良将一头耕牛拴在本组村民黄泽宝的责任田边的草坪吃草。黄泽良有事回家去了一趟,回来时发现铺天盖地的蜂群紧紧地裹住耕牛,密密麻麻地叮蜇在牛身上,耕牛在草坪上痛苦地左冲右突。牛的尾巴不停地摆动,以驱赶发狂的蜂群,但无济于事。尽管黄泽良和养蜂人夫妇全力抢救,这头牛还是死了。 牛死了,黄泽良要求黄泽宝赔偿。黄泽宝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肯赔偿。无奈,双方打到了法院。黄泽良向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泽宝赔偿医药费118元和耕牛死亡的直接损失2000元;黄泽宝提起反诉,要求黄泽良赔偿蜜蜂死亡的损失1700元。 被告及其委托的律师认为:被告属正常放养蜜蜂,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管理不善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管理不善"。众所周知,养蜂业是一种合法的职业,被告养蜂多年,当地无人不知。事故发生那天,蜂箱没有搬动,也没有改变周围环境,因此被告养的蜂是安全的,不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再者,原告把牛拴在蜂箱附近,应当看到不远处的几十个蜂箱,应当预见到蜜 蜂发动进攻的可能性。另外,黄泽良在拴牛时,同组有一个村民看见后曾经提醒过他不要把牛拴在蜂箱附近,但原告没把它当回事。从这几点看,牛的主人是有过错的,牛死亡的损失自然就不应由被告来承担。 律师的意见被采纳。芷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同住一组,被告养蜂多年,原告应该知道。原告放牛时将牛拴在离蜂箱太近的地方,应该能够预见蜜蜂会蜇牛。另外,在他人提醒后,原告过于自信仍将牛拴在原地,才造成了牛的死亡,这个责任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在该案中,因原告拴牛不当,刺激了蜜蜂,引起蜜蜂的自杀性攻击而死亡,造成这种损失的后果是原告的过错所致,应由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了牛主人的诉讼请求,且要牛主人赔偿养蜜人损失200元蜜蜂损失。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巧断过一起"蜂马大战"3宗损害赔偿案连环案。 2003年夏,来自浙江的周某、李某两人来到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南部5公里处放蜂。 6月16日,附近村民王某、刘某等一行7人,赶着马车途经此地。另一辆村民王某赶的马车刚接近蜂箱,游荡在空中的蜜蜂就狠狠地蜇向大马的屁股,被蜇痛的大马猛地跳起,一声怒吼沿着摆放蜂箱的公路边狂奔起来。将周某、李某的11箱蜜蜂刮倒,箱内蜜蜂倾巢而出,马车和村民顿时被蜜蜂团团围住。蜜蜂狠狠地蜇向大马和车上的3人,车老板慌忙赶马逃离。紧随其后刘某的马车也遭到蜜蜂的猛烈围攻,驾辕的马甩下刘某向前狂奔,拐入另一岔道后撞翻蜂农李某的4个蜂箱,拖拽的马车被树林卡住,密密麻麻的蜜蜂扑到这匹马身上猛攻,不到两个小时这匹马被活活蜇死,另一匹马和7名村民被蛰伤。 法庭经审理判决蜂农周某、李某赔偿村民刘某马匹损失2000元,村民王某赔偿蜂农周某、李某蜜蜂损失2000元,蜂农周某、李某赔偿村民王某马匹医疗费750元。 C. 律师说:距离推定,太荒诞 对肇源县和大庆市法院的两审判决,黑龙江省律师界多数认为未免太荒诞不经。 黑龙江省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耿成岩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事实认定不能是推定的、或然的,必须是用证据证明其客观存在,而且还要根据过错责任综合判定损失承担。因为蜜蜂不可能被人指使去杀害养马人的马,养蜂人只要能证明自已养蜂的区域没有违法,是安全区域,即证明了自已没有过错,就应当适用免责。用距离最近来推定,无疑是站不脚的,就像判定离凶案现场最近的人就是凶手一样荒诞。 对于这起特殊的侵权案件,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鞠文英认为,有诉讼即有请求,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提出主张即会产生提供证据的责任,我们通常称之为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中举证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这句法谚道出了证明责任的重要性。 肇源县和大庆市法院的两审法院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自已的蜜蜂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免责事由是一种举证倒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目前对于刑事案件证据认定已经从疑罪从有发展到绝对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上来。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均体现着相同的法治原则。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在作了大量的审核工作之后,仍不能确的,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是一致的。本案中,原告的证据首先就不十分充分,人民法院使用的也仅仅是推定责任的认定方法,本身于法无据。更何况,被告已经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原告证据的瑕疵性。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责任是错误的。 D. 专家说:科学+法律=公正 黑龙江省蚕蜂协会副会长冯永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代科学研究表明,世界上的蜜蜂种类繁多,不同的蜜蜂有不同的特征;普通蜜蜂飞行直径在5km以内;任何蜂种,包括野外生存的马蜂、黄蜂,甚至国外的"杀人蜂"等,当其不被侵害时,是不会主动攻击人或动物的。在个别蜂蛰人和牲畜时,一般群峰攻击行为,多在蜂蜜被抢走、蜂巢被破坏和其它因素的影响下才会发生,这是蜜蜂生物学特性所决定保卫其家园和食物的不情愿自杀性行为。目前关于养蜂业,相关法规只有1986年出台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和《蜜蜂戴罩运输规定》。《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法规都没有对于这种蜜蜂和家畜之间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在《民法通则》中则有相关的条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就本案看,没有证据证明养蜂人有过错,甚至没有证据证明是养蜂人的蜂致死了养马人的马,法院就把责任归咎于养蜂人,是对法律不负责任的态度。如果这样的判决生效、被执行,会极大地挫伤养蜂人的积极性,不利于这一行业的蓬勃发展。 精通蜂学知识的周贤森律师在回答记者咨询时说:审理涉及专门科学知识(包括蜂学)的法官应掌握对案件所涉及的科学知识,或设法听取专家对涉及该案专业知识的看法,或聘请有专业知识者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必然更能避免错案,使案件能得到公平审理,其所撰写的判决书也具说服力。此案的审理和蜂学密切相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没有请蜂学专家陪审,只是仅凭着法官对蜜蜂知识的一知半解就审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对案发原因及经过不闻不问就断案,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E 小蜂"蜇"出法律空白?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事审判中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律师认为:鉴于蜜蜂会对不特定大多数人和牲畜构成损害威胁,因此养蜂也属于高度危险行业。既然是高危行业,就应当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与之相对立的,也有人主张不能对养蜂人加以限制。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清会认为,应通过制定新法规或补充旧法规,对养蜂的区域及其它方面加以规范。例如可以规定禁止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内放养;在野外放养时,要在蜂箱、蜂巢附近设置警示性标志,以免人畜误惹蜂群,对人畜造成损害,也给养蜂者带来蜜蜂自杀性攻击的损失后果。 黑龙江省某法院院长李金禄认为:人避让动物是世界上立法的一个原则。放牧、放蜂都是自由的;人为了避免自已受到动物的损害,有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损害后果发生,是应当由自已买单的。本文上面所举的二个判例都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本文所探讨的案件,两审法院对事实的推定也是不合适的。 2004年的灿烂花季又到来了。赵老汉仍忙碌在自已的养蜂生计和这个官司中。虽然他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像蜜蜂对威胁自已的蜂蜜的人一样,但是他采取了比蜜蜂更冷静的方式,不去自杀性攻击,而是走诉讼之路。日前,他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本网记者 郭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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